案例“農口”与“農口尚彦研究所”构成相似商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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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标权;驰名商标维护

(一)涉案知识产权信息

注册商标:

日本国内注册日:2014年10月03日

指定产品:清酒、洋酒、果酒、竹海、我国酒、调味酒

 

注册商标:

日本国内注册号:第6245134号

产品类别:第30类、第33类

清酒、烧酒、组成酒、白酒、修酒、味醂、西酒、果酒、竹海、我国酒、药酒

 

(一)案子布景

原告在日本持有的引用商标为:

被告是一家出产和出售精制清酒的公司。2013年10月31日,被告将其产品名由“YamamotoShuzo Honten Kabushiki Kaisha”更改为“NoguchiShuzoCo.,Ltd.”。原告曾受雇于被告,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原告作为高档酿酒师于被告处从事了两个时节的清酒出产,并于同月从被告那里退休。

被告在日本持有的原告恳求吊销的商标为:

2017年12月左右开始,野口直彦清酒研讨所开始出售由原告作为高档酿酒师出产的商标为“農口尚彦研讨所”的清酒(以下简称“NNSII清酒”)。在NNSII清酒的瓶子上,每个瓶子主体部分的中心都有一个标签,该标签上有平假姓名符图画的图形“の”,并在该图形的左边有小尺度笔直书写的字符“杜氏X”(运用汉字书写的“高档酿酒师X”)以及艺术家印章。在每个瓶子的颈部还有一个条形标签,该标签上有以上图形“の”,并在图形下方有以正楷笔直书写的字符“農口尚彦研讨所”。

从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JPO断定时间),杂志、报纸和网站上都有对原告和“農口尚彦研讨所”的介绍。可是,这些介绍都无法标明原告将“農口尚彦研讨所”作为清酒酿制厂所出产清酒的商标进行了运用。

本案为商标权吊销案子。被告具有由以标准字符书写的“農口”所组成商标的商标权,却运用由以草书或正楷笔直书写的“農口”组成的商标(以下简称运用商标)。其间,被告注册商标的注册号为5707382(用于第33类的日本清酒、西式酒、含酒精生果饮料、日本Shochu饮料(Chuhai)、我国白酒、调味酒的指定产品)。原告以为这种运用在产品质量方面具有误导性,或许会导致与原告事务相关的产品发生混杂,因而根据《商标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则恳求吊销被告的商标示册。但是,JPO(日本特许厅)作出驳回原告恳求的断定。原告提起上诉要求吊销JPO(日本特许厅)的断定。

(三)适用法令规矩

(四)一审法院断定效果

被告商标由以标准字符书写的“農口”组成,在外观上与原告运用的以草书或正楷笔直书写的“農口”组成的商标相似,被告商标和原告的运用商标也有相同的发音“nouguchi”或“noguchi”。虽然无法在概念上对原被告商标是否相似进行比较,但引用商标由以正楷笔直书写的“農口尚彦研讨所”组成,与被告商标在外观或发音上都有所差别,因而不或许被误认,二者不是相似的商标,不能说两者相似度高。

在商标指定产品上运用商标不存在与原告事务相关产品混杂的危险,且不存在被告知道会与原告事务相关产品混杂的状况。原告(上诉人)仅以其自己是闻名的高档酿酒师(主要清酒酿制者)为由,声称引用商标是闻名的,可是根据原告的建议和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引用商标作为指示与原告事务相关的产品来历的标志被群众所知,因而,被告将运用商标用于被告商标的指定产品,不存在误导顾客信任此类产品与原告事务相关的危险,也不会形成与原告事务相关的产品相混杂。再者,运用商标与引用商标不相似,运用商标不或许被误以为引用商标,而且因为被告对运用商标的运用不会使顾客联想到引用商标,所以也不能说被告对运用商标的运用在质量上具有误导性。

(五)原告建议及二审法院断定效果

原告建议如下:鉴于NNSII清酒在清酒排名网站“SAKETIME”上的石川县2020年清酒排名中排名第一,而且NNSII清酒自2018年以来在ANA的世界线上一直处于第一位,甚至在全国播出的各种闻名杂志和电视节目中,原告和農口尚彦研讨所均为北仓市领先的清酒酿制者。能够说,原告自己的姓名和原告出产的NNSII清酒,以及在顾客中得到广泛认可的“農口尚彦研讨所”出售公司,在JPO(日本特许厅)做出断定时,引用商标作为与原告的事务有关的产品“日本清酒(清酒)”的商标进行了运用。因而,JPO(日本特许厅)经过否定知名度而得出的定论是不正确的。

在JPO(日本特许厅)断定时,称为“農口尚彦研讨所”的清酒酿制厂以及NNSII清酒在适当程度上得到了对清酒品牌十分感兴趣的清酒爱好者的认可,但不能以为这些品牌在一般顾客中得到了广泛认可。此外,原告也没有供给其他证据证明引用商标作为与原告事务相关的产品“日本清酒(清酒)”的标志被顾客广泛认可。因而,原告的上述建议不能成立。

但是,二审法院以为,虽然原告的姓名“X”在对清酒品牌十分感兴趣的清酒爱好者中有很强的知名度,但不能视为“X”的姓名在一般顾客中广为人知。

因而,二审法院没有承受原告的上述观点。

二审法院以为,虽然能够说原告的姓名“X”在对清酒品牌等十分感兴趣的清酒爱好者中具有很强的知名度,但考虑到不能视为“X”的姓名在一般顾客中广为人知这一点,不能以为假如引用商标用于指定产品“清酒”上,引用商标构成中“農口尚彦”字体部分作为产品来历的标志会给贸易商和顾客留下激烈的形象。而且,当“研讨所”这个词表示进行研讨的场所时,不能说这个词在清酒范畴很常见,也不能说引用商标构成中的“研讨所”部分对来历标志的发音或概念没有影响。

2.运用商标和引用商标是否相似

二审法院以为:如运用示例所示,运用商标的字体“農口”以大尺度标示在标签的中心,而且与其他字体部分显着分开,然后被视为构成产品来历的独立标志,没有必要将引用商标产品的标签与运用商标产品的标签进行比较,以确认运用商标以及引用商标之间的相似性。

3.产品来历是否有混杂

二审法院以为:运用商标由两个汉字组成“農口”,引用商标由七个汉字组成“農口尚彦研讨所”,因而,运用商标在外观上与引用商标不同。运用商标的发音为“noguchi”和“nouguchi”,引用商标的发音为“noguchinaohikokenkyujo”或“nouguchinaohikokenkyujo”,因而,运用商标在发音上与引用商标不同。虽然运用商标不发生任何特定的概念,但引用商标发生了“X的组织”或“研讨X的组织”的概念,因而,运用商标在概念上与引用商标也不同。

因而,法院未承受原告的上述建议。

原告声称,顾客误解了清酒是由原告出产而购买了被告运用了运用商标的清酒,顾客在产品质量方面受到误导意味着运用商标在质量方面具有误导性。因而,JPO(日本特许厅)经过否定这一建议而做出的断定是不正确的。

如运用示例所示,原告清酒酒瓶上的标签“杜氏X”在引用商标的左边,触摸上述标签的顾客可经过“杜氏X”标志,识别出原告产品为高档酿酒师酿制的清酒。但是,这种认知是由“杜氏X”标志形成的,与运用商标

因而,法院没有承受原告的上述建议。

综上,二审法院以为被告没有在指定产品上运用与引用商标相似的运用商标,也没有在产品质量方面发生误导或形成与原告事务相关的产品混杂。因而,不能确认被告对运用商标的运用归于《商标法》第51条第(1)款的规则,也不需求确认被告是否存在成心。JPO(日本特许厅)作出的具有相同效力的决定是正确的,原告所建议的吊销理由没有根据。

(一)案子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运用商标是否与引用商标构成近似;(2)被告对运用商标的运用是否会在产品质量方面发生误导或形成与原告事务相关的产品混杂。

关于第(2)点形成误导的断定,从审判进程中能够看出,一方面需求考虑产品来历的混杂,另一方面需求考虑形成产品质量方面误导的要素。

根据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0)、(15)、(19)项的规则,能够避免别人未经真实的商标权利人答应,私行将权利人的驰名商标或闻名商标进行注册。为了维护驰名商标或闻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避免别人经过提交商标示册恳求而取得不正当的商标专用权,对真实的商标权利人正常运用该驰名商标或闻名商标带来妨碍,日本法令规则日本特许厅应当驳回对这种未经真实权利人答应而提交的商标示册恳求。即便在别人未经真实权利人答应现已取得了商标示册,假如真实的商标权利人在该商标示册恳求之前现已开始运用该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2条的规则,该驰名商标真实权利人在此前的运用权会受到维护。

根据混杂理论的维护,不仅适用于现已获准注册的商标(包含现已取得注册的驰名商标),也适用于尚未取得注册的驰名商标。因为,未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只要达到了某种程度,就标明现已取得了一定的商誉或许声誉,具有了财产权的性质。而别人未经答应的运用,不仅有或许形成顾客在产品或服务来历上的混杂,而且侵犯了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

本案对我国企业产品出口日本起到了很好的危险提示和商标运用标准提示效果。现在,我国企业仍有一些商标标识在海外的运用并不标准,运用者以为自己现已取得了商标权,就能随意改动商标标识的颜色、字体、份额等要素,在知识产权法令较发达的国家,这些行为将不被答应,其本来享有的商标权也有被吊销的或许。

另外,我国企业应当了解其他国家的驰名商标和闻名商标的相关法令法规,以及出口产品所在职业的驰名商标和闻名商标的实际状况。因为有些国家对该类商标的维护力度和维护规模往往超过了一般商标。最终,还应当对出口国的暂时禁令制度进行多方面的了解,以应对突发状况的出现。